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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第 18 條
個人執業代理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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