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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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
第 18 條
外國保險業應將其本公司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依其本
國法令於提出後一個月內送主管機關;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之中文
譯本摘要。
外國保險業其本公司有依其本國法令公告之事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三款情事
者,應即報主管機關備查。
法規名稱: |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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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