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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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
第 18 條
保險業與經營不善之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
,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相關交易及投資限額,得不受本辦法所定投資規
範及投資額度限制。
保險業於本辦法施行前,依主管機關所定法規投資於本辦法未開放之商品
或投資於各類資產之金額已逾本辦法所定限額者,不得再增加投資。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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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