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
第 18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
大陸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得辦理下列業務,並應符合大陸地區法規之
規定︰
一、從事保險相關商情之調查。
二、從事保險相關資訊之蒐集。
三、其他相關聯絡事宜。
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