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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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
第 18 條
客戶有下列情形應婉拒服務,並報告直接主管:
一、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份時,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二、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
郵政機構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表格建檔。
三、意圖說服員工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四、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五、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六、堅持交易必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七、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八、意圖提供利益於員工,以達到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
政機提供服務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