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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第 18 條
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返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 ,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契約者外,其計算方式及條件,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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