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章程及投保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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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15 日 |
第 18 條
本保險對於下列各款事項所致之事故不負任何給付之責。
一 被保險人服役海、陸、空軍、警察或其他武裝部隊,直接或間接因執
行職務以致死亡或殘廢者。
二 被保險人服務任何飛行或航海工具者,於執行職務時因意外事故致死
亡或殘廢者。
三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以致死亡、殘廢、或傷害因而發生醫療者。
四 被保險人犯罪被執行死刑,或因違犯刑法之行為以致死亡、殘廢或傷
害因而發生醫療者。
五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殘廢或因而發生傷害醫療者。
六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死亡、殘廢或因而發生傷害醫療者。
但受益人在二人以上時,其非參與謀害之受益人仍可申領其應得部份
之死亡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