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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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18 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受
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
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
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
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
批註或發給批註書。本公司為身故或失能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
限。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受
益人之指定及變更,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
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
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本公司為身故或失能給付時,應以
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