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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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
十八、保單價值定期報告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每季應揭露事項:
1.投資組合現況。
2.期初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3.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價值)。
4.期末單位數及單位價值。
5.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6.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死亡
費用、附約保費)。
7.期末之死亡保險金額、淨現金解約價值。
8.期末之保單借款本息。
9.從事匯率避險者,應另揭露匯率避險比率及避險損益對單位價
值之影響。
10.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方
式辦理且有資產撥回機制者,應揭露「撥回之資金來源可能有
一部分來自本金,詳細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之查詢路徑可參考
本公司網址:○○○○○○」。
(二)每年應揭露事項:除應按前款所列項目揭露年度彙總資料外,應
附帶報告下列事項:
1.與保險計畫有關之各投資標的財務報表、淨投資報酬率、報告
日之投資明細、收費明細、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及經理人異
動之詳情。
2.投資標的為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方
式辦理者,應另揭露下列事項之查詢路徑:
(1)反映於投資標的淨值及投資標的投資單一子標的金額達該投
資標的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一(含)以上者之子標的淨值之經
理費及保管費之費用率。
(2)最近三年、二年及一年(或成立至今)之投資績效(包括「
含資產撥回」及「不含資產撥回」)及其計算方式。
(3)近十二個月之收益分配來源組成表。
(三)揭露方式:應依保險契約約定或要保人所指定之方式,採書面或
電子郵遞方式辦理。但每年應揭露事項中之附帶報告與保險計畫
有關之各投資標的財務報表、淨投資報酬率、報告日之投資明細
、收費明細、投資目標或限制之改變及經理人異動之詳情等事項
,得採於公司網站揭露及書面備索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