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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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18 條
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間有業務往來者,應本於公平合理之原則,就相互間
之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訂定書面規範。對於簽約事項應明確訂定價格條件與
支付方式,並杜絕非常規交易情事。
保險業與關係人及其股東間之交易或簽約事項亦應依照前項原則辦理,並
嚴禁利益輸送情事。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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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