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18 條
各會員之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應對以下情形之保件訂定核保準則、決行層
次等內部評估機制及核保人員應遵循之規範:
一、同一被保險人於三個月內密集向二家公司(含)以上投保且投保金額
及保險費等與要保人及被保險人財力或收入顯不相當者。
二、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異常投保之記錄者。
三、所屬業務員有不當招攬之行為,自停止招攬處分期間屆滿,或撤銷登
錄後重新登錄之日起一年內之招攬件。
四、其他可能有異常情形之保件(包含但不限於疑似非親簽、高齡、重病
、高額、主動投保、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及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非關係
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身分、職位或職務及投保意圖等)。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四款經核保人員評估為異常情形者,應視異常
情形之狀況,採行符合需求的查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