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非投資型)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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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十八、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應採彈性繳費方式設計。要保人得於退休金
請領之日前交付保險費,每次繳交保險費之下限不得超過新台幣五
千元,每一年度累積保險費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
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商品(非投資型)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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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