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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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
第 18 條
營利事業或個人應申報基本所得額,而有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
稅額者,應依下列公式計算漏稅額:
一、稽徵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
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二、稽徵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漏稅
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營利事業:
1.申報部分核定一般所得稅額小於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
漏稅額=全部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漏報或短
報基本所得額之扣繳稅額
2.申報部分核定一般所得稅額大於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
漏稅額=全部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一般所得稅額-漏報
或短報基本所得額之扣繳稅額
3.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及全部核定基本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所得額-新臺幣五
十萬元)×徵收率
全部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所得額+漏報或短報
基本所得額)-新臺幣五十萬元〕×徵收率
(二)個人:
1.(1) 無虛增可抵減稅額情形者:
漏稅額=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
分經核定之退稅款(不分已否退還)-短報或漏報所得額
之扣繳稅額及可抵減稅額-短報或漏報基本稅額中屬應稅
免罰部分應納稅額
(2) 有虛增可抵減稅額情形者:
漏稅額=依(1) 規定計算之漏稅額+申報虛增可抵減稅
額所漏稅額或溢退稅額-因短漏報所得溢繳或應退稅款
2.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及短報或漏報基本稅額中
屬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所得額+短報或漏報基本
所得額)-新臺幣六百萬元〕×20%
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所得額-新臺幣六
百萬元)×20%
短報或漏報基本稅額中屬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核定基本稅
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短報或漏報基本稅額中屬應稅
免罰部分所得額÷(核定基本所得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所得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