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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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
第 18 條
保險業之單一股東增加持股致所持股數逾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者,
應通知該保險業,並由該保險業檢具資金來源說明表(格式如附件六),
報主管機關備查。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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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