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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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18 條
保險業通訊處主管,除應具備保險業務員資格且無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七條所定情事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從事保險工作經驗三年以
上。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管理工作
經驗三年以上。
三、從事保險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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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