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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十八、保險業應將消費者點選或同意之電子紀錄備份存檔。 前項備份存檔之保存期限不得低於保險契約期滿後或通知要保人不 同意承保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