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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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18 條
從事大陸地區投資交易之風險管理制度,應包含交易風險之辨識、衡量、
監控及報告,並依下列規定執行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
一、各執行單位每日交易金額達總經理之授權額度者,應先會辦風險管理
單位後,再依規定呈送分層決策主管決行之。
二、風險管理單位應定期監控該公司前款所列大陸地區投資部位狀況及風
險控管指標。
三、風險管理單位應定期追蹤大陸地區投資環境變化。
四、風險管理單位應定期檢視保管銀行之財務體質及營運狀況。
五、各執行單位應將從事大陸地區投資交易之相關規範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遇重大風險事件時,風險管理單位應彙整相關資料,提報風險管理
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