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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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8 條
(返還個人帳戶價值的申請)
身故受益人依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之約定申請「個人帳戶價值」時,應檢
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申請書。
三、身故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
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法規名稱: | 團體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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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