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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 18 條
依本保險所生之請求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受益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