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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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
十八、內部稽核辦理品質評核,得採內部自我評核或外部機構評核方式辦
理:
(一)評核方式:
1.內部自我評核:由內部稽核單位或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機構之
集團(母公司)指定人員,每年度至少辦理一次自我評核,負
責辦理評核人員應不得檢查自身經辦之業務,內部稽核單位並
應至少每五年委請外部機構驗證其評核結果。
2.外部機構評核:由內部稽核單位委請外部機構辦理評核,應至
少每五年辦理一次。
(二)內部稽核單位委請負責辦理驗證或評核之外部機構,不得為其財
務簽證會計師。
(三)內部稽核應就所採行之評核方式,及外部機構之資格與獨立性,
以書面交付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核議,未設審計委員會者,應送
獨立董事。評核方式及選定之外部機構應經董事會通過。
前項各款所稱之外部機構,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
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壽險公會)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