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 
十八、證券商申請進駐專區試辦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本會核准辦理 OSU  業務並開辦者。
  (二)已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合作意向書,並取得地方政府出具進
        駐專區之證明文件。
  (三)證券商辦理專區試辦業務項目之服務對象,除另有規定外,以境
        外客戶及高資產客戶為限。
                        | 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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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