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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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
十八、證券商申請進駐專區試辦業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本會核准辦理 OSU 業務並開辦者。
(二)已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合作意向書,並取得地方政府出具進
駐專區之證明文件。
(三)證券商辦理專區試辦業務項目之服務對象,除另有規定外,以境
外客戶及高資產客戶為限。
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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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