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18 條
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
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分登錄:
應由客戶臨櫃或線上至電信業者申辦之門號,申辦程序應依電信事業
受理電信服務相關規範辦理。
二、信物管理:
(一)客戶申辦之門號限月租型門號,應排除儲值卡、親子卡、預付卡、
企業卡等門號。
(二)會員公司應留存客戶完成 Mobile ID 驗證使用之相關軌跡紀錄。
三、身分驗證:
(一)客戶宜先閱讀同意第三方公正機構驗證所公告之使用者約定條款及
隱私權告知相關條款。
(二)經客戶同意,透過第三方公正機構驗證客戶與該門號租用人為同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若係透過用戶身分模組(
Subscriber Identity Module,SIM )連線至該電信業者,則應另
確認該 SIM 之有效性,會員公司僅讀取電信業者回復驗證結果。
(三)資料及檔案之傳輸與儲存,應依主管機關要求之資訊安全防護相關
規範辦理。
(四)身分驗證得透過公正第三方機構進行跨機構核驗。
(五)針對所傳輸之個人資料,會員公司應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採取適當之存取管制。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