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
第 18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情形。
四、外送平臺業者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情形。
五、商品有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時,
外送平臺業者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及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0594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