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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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
第 18-2 條
保險業申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檢附下列書表文件,向金管會申
請:
一、申請書、申請許可事項表。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保險業營業執照。外國保險業應檢附經其母國主管機關簽證之經營業
務範圍證明文件。
四、董事會議事錄。外國保險業應檢附經其母國主管機關許可及其董事會
同意在我國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文件。
五、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六、營業計畫書: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
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及人員配置等事項。
七、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八、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營運管理規定。
九、預定經理人之資格證明。
十、保險業資格條件符合第十八條之一各款規定之文件:
(一)本國保險業檢附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資本適足率報告;
外國保險業檢附該保險業母國主管機關或執業會計師簽發之有關該
保險業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本比率計算書驗證本。
(二)本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檢具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
性自我評估分析,包括申請前三年內是否有違規、弊案或受處分情
事之說明。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金管會於接受申請文件後,應會同中央銀行審核。
保險業經前項審核同意後,由金管會核發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設立許可證
,並由中央銀行發給核准辦理國際保險業務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