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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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一八四、引用統計資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以電子檔案檢送相關資
料,且應以 pdf 檔案格式存放:
(一)所引用之經驗資料,應採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且應以國內
資料為主,倘有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應併同納入評估。但無
最近三至五年統計資料者,得引用國外相當之資料。
(二)引用國內外資料者(含再保險公司提供)應確實檢附所引用之
資料,採用公司本身經驗資料者應檢附統計表報。
(三)依據所引用國內外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應敘明計算及其過
程;依據公司本身經驗資料修正或組合訂定者亦同。
(四)引用國內外資料訂定預定危險發生率時,應配合保險單條款除
外責任及給付條件,例如,重大疾病有關癌症不包括原位癌症
等引用計算發生率資料應不包括原位癌症。
(五)引用國內外資料(含再保險公司提供)應確實瞭解並取得其原
始資料,不得逕引用再保險公司提供之發生率,且與保險單條
款給付條件應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