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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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一八九之一、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以人壽保險、傷害保險與健康保險
或年金保險組合之保險商品,對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
者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計算其所繳保險費應以保險費
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但次標準件採加齡或加費方式承保者
,依加齡或加費後之保險費金額為基礎。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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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