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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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
第 19 條
保險公司應於與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之合作推廣、共同行銷、保險代
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契約中,約定其應遵守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規定並配合
保險公司辦理客戶身分資訊蒐集或驗證作業。
保險公司應向業務往來之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充分要求及確認需配合
辦理業務招攬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項。
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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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