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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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
第 19 條
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送審限額內,將保險商品報請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採核准方式送審之保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
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逾主管機關規定限額者,主管機
關不予審查其新送審之保險商品。
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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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