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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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19 條
(批註)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
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
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