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
十九、要保書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應顯著載明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之相關警語
及投資風險警語。
(二)應載明本遵循事項第九點有關避險風險警語揭露規定之文字。
(三)應加列詢問事項:「保險業招攬人員是否出示合格銷售資格證件
,並提供保單條款、說明書供本人參閱」。
(四)保險公司須告知保戶之重要事項(例如:保單價值之計算、投資
風險、保單借款之條件、契約各項費用等)應依商品特性以表列
方式敘明,表末請要保人於「本人已瞭解本保險商品之重要事項
」及「本人已同意投保」選項勾選,並請要保人親自簽名,簽名
應與要保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