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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 19 條
公證人公司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 請核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及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公司登記表、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名冊。 四、董事、監察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聲明書及董事長、 總經理、任用之公證人出具無第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十一款規定情 事之證明。 五、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入公證商業同業公會之證明。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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