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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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19 條
有關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是否經被保險人同意、以及要保人申請辦理影響
危險評估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時對要保人與被保險人身分及簽章之確認,
如有疑似非親簽、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身分及投保意圖異常、受益人之指定
或變更異常情形者,應採取相關確認機制(如電訪、辦理抽樣體檢、生存
調查、簡訊通知…等)。
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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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