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
十九、保險業辦理下列委外事項者,不適用前三點之規定:
(一)保險業資金符合保險法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規定委託境外機構代
為操作管理。
(二)委託境外機構協助處理理賠、緊急救援、調查及鑑定之機構者。
(三)保險業將其國外分支機構符合當地法令規定之作業項目中,無涉
本國客戶個人資料之部分委外辦理者。
(四)保險業委託境外機構辦理位於境內資訊系統之開發及維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