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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第 19 條
金融消費爭議當事人,就他方當事人於爭議過程所提出之申請及各種說明 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規定或經該他方當事人同意者外 ,不得公開。 爭議處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所知悉金融消費爭議之資料及評議過程,除法規 另有規定或經爭議雙方之同意外,應保守秘密。 爭議處理機構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之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