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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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
第 19 條
辦理網路安全管理時,應注意下列控制措施:
一、保險業對外提供之網站服務應建立 https 安全連線,以確保連線之
機密性與完整性。
二、內部網路應依正式營運、測試、辦公室等使用目的區隔網段,網路區
域間連接應進行控管,如以防火牆、虛擬區域網路 VLAN 或實體線路
加以區隔;正式營運內應再依電腦系統分類或系統功能或服務特性進
行網段區隔。
三、人員使用外部網路連線內部電腦系統時,應使用虛擬私有網路 (VPN
)或虛擬桌面(Virtual Desktop) 之方式連線,並採多因子驗證,
且須進行異常連線管理。
四、保險業網際網路應用系統,須建立防火牆(Firewall)、網站應用程
式防火牆(WAF) 防護機制、入侵偵測及防禦機制,並定期檢視其防
護規則及參數設定。
五、員工電腦應建立上網行為管理措施,並啟用偵測惡意連線機制,確保
阻斷外部惡意連線。
六、為強化正式伺服器主機的安全控管機制,於使用特權帳號進行正式伺
服器主機管理作業時,應經主管審核後,透過特權帳號管理 (PAM)
或跳板機等管理系統或獨立的管制網段才可連線正式伺服器主機,並
留存稽核軌跡,以確保正式伺服器網段的連線安全性。
七、應關閉非必要之網路服務,限制對網際網路非必要之連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