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19 條
各會員公司從事外幣放款,除一般信用風險外,應瞭解授信對象所在國之
國家風險及金融市場國際化情形,包括經濟、政治與社會環境變化衍生之
風險、市場現況及相關法律。
外幣放款業務應依「保險業辦理放款其徵信、核貸、覆審等作業規範」第
三十五條審核原則評估之。
各會員公司應定期檢視授信對象信用狀況及聯貸管理行提供之擔保品價格
變化、使用現況及擔保品維護管理等資訊,並不定期追蹤授信區域政經情
勢,作為控管外幣放款風險之參考,如有異常狀況發生時,應進行檢討並
研議因應對策,以掌控授信資產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