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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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
第 19 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公司應以收到前項書面通知之次○個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
約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解約金,並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償付之。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的利率(不得低於年
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解約費用如附表○。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