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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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
第 19 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
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
之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法規名稱: |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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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