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19 條
金融憑證
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分登錄:
客戶於金融機構申辦,經身分核驗後,由金融機構完成身分登錄後,
核發客戶之金融憑證(如證券商期貨商下單憑證)。
二、信物管理:
(一)應採用符合註冊中心為金融機構之金融憑證(如金融 XML 憑證、
C3 憑證或非對稱性加解密系統)。
(二)私鑰應經密碼保護,以確保金鑰儲存安全。
三、身分驗證:
(一)會員公司向金融機構提出對客戶進行身分驗證之請求,確認憑證簽
章有效性及正確性後,會員公司僅讀取憑證金融機構回復驗證結果
。
(二)身分驗證得透過公正第三方機構進行跨機構核驗。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