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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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一九六、分紅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一)分紅保險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應繼續維持其分紅保單
之特性。
(二)以紅利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部分,各保險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分
紅,惟若改為不分紅,該部分必須以不分紅計算基礎辦理。
(三)分紅保險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得由各保險公司依其實
際情況決定採分紅或不分紅保單,如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改為
不分紅保單者,轉換條件必須以不分紅計算基礎辦理(例如:
較高之預定利率、較低之死亡率),並應於要保書及保單條款
中充分揭露,另於計算說明中亦需載明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後,
其計提責任準備金之預定利率。
(四)分紅保險契約復效者,至少應依當年度經過期間比例給付紅利
;契約失效或解約者,其各保單年度是否分配保單紅利由保險
公司自訂,均應於保單條款揭露。
(五)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時分配當年度保單紅利與否,得由各
保險公司自行決定,惟應於保單條款中充分揭露。
(六)第一次保單紅利發放保單年度,得由各保險公司依商品特性訂
定之。
(七)相關分紅重要之約定,如分紅方式、紅利決算基準日等,應該
在條文中明定,至分紅之公式等部分,得以附件方式表示。
(八)如有提供不參加紅利分配之非屬人壽保險保險給付項目者,屬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