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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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一九七、附加契約其效力問題,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
1.如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者:不得約定予以終止,惟繳費
方式得作適當之約定處理。
2.如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
(1)附加之附約有保證續保者:不得約定予以終止或不同意續
保,惟繳費方式得作適當之約定處理。
(2)附加之附約無保證續保者:得由公司自行決定處理方式,
並應將處理方式載明於契約條款;惟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
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二)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1.如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者:得由公司自行決定處理方式
,並應將處理方式載明於契約條款,惟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
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另已繳費期滿者(或
已達豁免保險費者)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不
得終止。
2.如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得由公司自行決定處理方式,
並應將處理方式載明於契約條款,惟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
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三)主契約終止契約時:
1.如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者:得由公司自行決定處理方式
,並應將處理方式載明於契約條款,惟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
該附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另已繳費期滿者(或
已達豁免保險費者)、被保險人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
契約終止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主契約因遭強
制執行終止而附加之附約無解約金者、主契約因遭強制執行
終止且其已足以清償前述強制執行所列債務而附加之附約有
解約金者,不得終止。
2.如附加之契約為一年期附約:由公司自行決定處理方式,並
應將處理方式載明於契約條款,惟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該附
約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另主契約因遭強制執行終
止者,該附約不得終止,惟續保期間該附約至少得持續至主
契約原保障期間與該附約最高續保年齡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四)附約需配合記載其效力終止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