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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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一九八、附加於投資型保險商品、萬能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之一年
期保險附約(適用於主契約保單帳戶中扣款者),應注意下列事
項:
(一)保險費(保險成本)之名詞定義,應於附約明定。
(二)應於主契約條款中訂定繳交附約保險費(保險成本)之約定。
如主契約為投資型保險商品其附約終止後退還之保險費(保險
成本)如何再投資,應於主契約條款中訂明
(三)附約之保單條款中應訂定保險責任之開始、催告與寬限期間等
。
(四)應就主、附約同時投保及主契約生效後再投保附約之情況,分
別約定附約保險責任之開始。
(五)應將附約保險費(保險成本)之收取方式於附約條款內作完整
明確規範。
(六)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支付當月主契約或附約保險費(保險成本)
之相關處理方式,應於條款中明確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