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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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
第 2 條
外國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其許可與管理,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
法未規定事項,適用本法及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之規定。
外國保險業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所規定之董事會或股東會職權之執行,於其
本國公司合法授權內,得由在中華民國負責人(以下簡稱負責人)為之。
法規名稱: |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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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