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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保險機構設立聯絡代表處審核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
二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聯絡代表處者,應至少具備下列資 格條件: (一) 申請前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 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