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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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指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
險公證人公司。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包括代表人辦事處及分公司;所稱子公司,指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
一、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直接或間接控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