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 |
第 2 條
保險業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
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應依附表格式填具申請書,並繳納登記費新台幣
五百元,及執照費新台幣三千元。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申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程序及收費標準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9 年 11 月 0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