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教育訓練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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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
二 本要點所稱教育訓練,分為職前教育訓練及在職教育訓練兩種:前者
為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在取得資格證書前之訓練,後者為保
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在其執業證書效期屆滿申請換發新證前依
規定應參加之訓練。
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教育訓練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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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3 年 07 月 1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