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重大缺失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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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貳、保單契約條款部分:
一、初次送審條文對照表,係參考已核准之保險商品,而非參考示範條款
。
二、送審條文未確實以劃線方式表示出與示範條款或前次送審條款不同處
。
三、保險單條款未依示範條款辦理者,未載明其依據及理由或刪除示範條
款部分,未作說明。
四、保險單條款有關保險費自動墊繳或解約金遲延給付之利率計算載稱按
財政部核定之利率計算。
五、保險單條款內容與計算說明不符。
六、複審案件,保險單條款未就本次送審條文、前次送審條文、本司審核
意見及公司說明部分作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