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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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
第 2 條
財產保險業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
,釐訂其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分別訂定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表。
四、會計科目、會計簿籍、會計憑證。
五、會計事務處理準則及程序。
六、其他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規定之項目。
法規名稱: |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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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