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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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
第 2 條
本法所稱之自有資本劃分為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第一類限制性資本及第
二類資本。
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為下列項目之合計數扣除保險業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
之計算方法說明(以下簡稱計算方法說明)所定法定調整項目之金額:
一、權益總額:普通股股本、預收股本、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特別
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及其他權益。
二、其他準備:指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異常業務
損失特別準備金、分紅保單特別準備金及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合計
數額。
三、依計算方法說明規定進行市場評價調整之調整數。
第一類限制性資本為下列項目之合計數扣除計算方法說明所定法定調整項
目之金額:
一、永續非累積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
二、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位債券。
第二類資本為下列項目之合計數扣除計算方法說明所定法定調整項目之金
額:
一、累積特別股及其股本溢價。
二、無到期日累積次順位債券。
三、發行期限十年以上之累積次順位債券。
四、發行期限不低於五年且在十年以內之可轉換公司債。
五、其他計算方法說明所定調整數。
第一類限制性資本淨額及第二類資本淨額得計入自有資本之限額、各類資
本之資本工具應符合條件及應扣除項目,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
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辦理。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8.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40494875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依第 10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2 條
本法所稱之自有資本劃分為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第一類限制性資本及第
二類資本。
第一類非限制性資本之範圍包括普通股、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其他綜合
損益等依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許之資本總額及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
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以下簡稱填報手冊)
所定之調整項目。
第一類限制性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及填報手冊所定之調整項
目:
一、非累積且無利率加碼或其他提前贖回誘因之負債型特別股。
二、非累積且無利率加碼或其他提前贖回誘因之次順位債券。
第二類資本之範圍為下列各項目之合計數及填報手冊所定之調整項目:
一、累積或有利率加碼或其他提前贖回誘因之負債型特別股。
二、累積或有利率加碼或其他提前贖回誘因之次順位債券。
三、發行期限十年以上之次順位債券。
四、發行期限不低於五年且在十年以內之可轉換次順位債券。
五、不動產於首次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以公允價值或重估價值作為
認定成本所提列之特別準備及特別盈餘公積。
六、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調整數。
